三孔古建,传承中国文化

三孔古建,传承中国文化

曲阜市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获: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典范单位

六十年悉心守护 壮心不已 一甲子默默耕耘 百炼成金

———曲阜市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获“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典范单位”殊荣

钉装椽望

颜庙复圣殿选瓦件

贴金

压麻

维修后的红萼轩

少昊陵维修  

颜庙—复圣门、复圣庙坊维修  

大成殿屋面挂瓦  

   

■济宁日报:通讯员 刘国民 郑立冰 林丙焕

作为国内古建修缮行业的创领者之一,曲阜市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素以历史悠久、技术精湛、成果丰硕闻名业界,自上世纪五十年代最初的曲阜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古建筑修缮队一路走来,始终致力于古建筑保护与修缮的传承、研究和发扬。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沉淀,曲阜市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凭借完善的管理机构、科学的管理体系、高超的施工技艺和成熟的人才队伍,现已成长为山东省乃至国内一支有较大影响的文物古建筑保护工程队伍。先后取得了文物保护工程一级施工资质、园林古建筑工程二级施工资质、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成为山东省同时拥有古建筑设计、施工资质的建筑企业。

管理处现有干部职工200余人,其中专业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58人,高级技术职称12人,中级技术职称33人,各专业工种齐全,拥有木工、瓦工、木石雕刻工、油漆彩画工等各专业工种,技术工人持证上岗率达到75%以上,现有大型机械设备58台(件),大大提高了工程施工效率与现代化水平。

管理处作为专业负责曲阜境内文物建筑的日常保养与维修工程的施工队伍,担负着曲阜184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养工作。在设计和维修工作中,管理处始终坚持“不改变文物原状”和“原形制、原工艺、原做法、原材料”的古建筑修缮原则,完成了多项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设计和维修工作。近年来完成的文物保护工程有:孔庙奎文阁落架大修工程,颜庙复圣殿落架大修工程,颜庙建筑群维修工程,孔府西路建筑群维修工程,曲阜论语碑苑建设工程,曲阜鼓楼门大修工程,曲阜南北城门抢险加固工程,孔府大堂维修工程,孔庙大成殿、寝殿、圣迹殿维修工程,孔府后花园整修工程,孔府九如堂,西仓恢复建设工程,并承建了曲阜明故城墙一、二期和城门楼建设工程等。设计工程有:孔府西路建筑群维修工程、颜庙复圣殿落架大修工程、颜庙建筑群维修工程、曲阜周公庙建筑群维修工程、济宁大运河遗产点闸坝修缮工程、济宁潘家大楼维修工程、曲阜孔氏府第及县衙维修工程等等。其中,颜庙复圣殿落架大修工程获得“2011年度全国十大文物维修工程”荣誉称号;孔府西路建筑群维修工程获得“2012年度全国文物保护最佳工程”荣誉称号,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同时获得“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典范单位”这一殊荣。

1994至1995年间,受时任国务院总理李鹏同志安排,管理处独立承担了北京中南海西花厅的修缮工作,施工质量全部达到优良。工程完工后,施工人员受到了李鹏总理的亲切接见,该工程荣获山东省政府施工管理奖,济宁、曲阜市政府也授予多项奖励。受其他省市文物局邀请,还先后承担了北京西黄寺修缮工程、蓬莱水城恢复建设工程、烟台福建会馆维修工程、济宁崇觉寺维修工程、济宁太白楼维修工程、临朐东镇庙恢复建设工程、汶上宝相寺维修工程、聊城光岳楼大修工程、山东省博物馆建设工程、青岛1388明代文化街建设等多项维修与新建仿古工程的施工任务,都受到当地文物部门的一致好评。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管理处承接了多项与国家对外交往有关的工程项目。如精工制作了孔子像、神龛、祭器、曲阜孔庙中轴线建筑的微缩模型,到东南亚各国和地区展出,使中国的古建筑艺术在国外得以传播。派出精干技术力量为日本奈良市相麻原寺维修大殿,圆满完成了施工任务,受到了日本各界的一致好评,为国家赢得了荣誉。

管理处还与东南大学建筑系、天津大学建筑系等国内一流建筑科研院所保持了良好的学术交流与长期合作关系。与东南大学联合进行了对孔庙、孔府、孔林、颜庙等建筑的测绘及研究,并编辑出版《曲阜孔庙建筑》一书,该书荣获国家新闻出版署一等奖、建设部科技进步一等奖、国家教委二等奖;2011年编撰出版《颜庙复圣殿大修实录》,把复圣殿所蕴含的有价值的历史文化信息、官式建筑规制与地域建筑构造及工艺做法等内容发掘和传承记录下来,包含勘察报告、修复设计方案、修复中各细部研究与修复记录等内容的工程修复档案,在颜庙复圣殿落架大修工程竣工仪式上首发,得到了原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和我国已故古建筑专家罗哲文先生的高度评价,是山东省文物建筑修复史上的精品示范工程,其修复措施值得借鉴,修复经验值得倡导与发扬。

如今的三孔古建筑工程管理处凭着六十年的默默沉淀和积累,凭着对古建筑保护的深爱和执着,不断对传统木、瓦、油等工艺进行传承和发扬,始终坚持文物保护基本原则,正走上了一条使命光荣、前景广阔、厚积薄发的光明大道。

原文链接:济宁日报:http://epaper.jn001.com/jnrb/html/2013-07/22/content_1662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