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孔古建,传承中国文化

三孔古建,传承中国文化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版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2015版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

 

 

2000年,由中国国家文物局与美国盖蒂保护所、澳大利亚遗产委员会合作编制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中国准则》)印发颁行,至今已有15个年头。它在对中国当时的文物保护工作进行充分总结的基础上,明确了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基本原则,澄清了当时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争议,提升了中国文物保护的理论水平,规范了中国文物保护的实践工作,促进了中国和国际文物保护理论的交流和学习。《中国准则》作为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最高行业规则和主要标准,问世后得到了广泛的宣传、普及和运用,一大批文物保护工作者接受了《中国准则》的培训,有中国特色的文物保护理念在业内乃至社会上广泛传播,对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理论指引和重要的推动作用,在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领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应该说,《中国准则》为2000年以后中国文物保护工作的科学开展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对中国文物保护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000年以后,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中国文物保护事业进入到一个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这首先体现在空前活跃的文物保护实践上。在15年里,我们进一步摸清了文物家底,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有了井喷式增长。通过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被认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从30余万处增加到76万余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从2000年的750处,增长到目前的4296处。各地省级和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也有了大幅度增长。在15年里,一大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得到妥善保护,周边环境明显改善。三峡文物保护工程、南水北调文物保护工程、山西南部早期建筑保护工程、西藏重点文物保护工程等取得显著成果,积累了大量宝贵的实践经验。汶川震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玉树震后文物抢救保护工程,反映了中国文物工作者应对大规模灾害后文物保护应急水平和专业能力。蒙古博格达汉宫门前区维修工程、柬埔寨吴哥窟周萨神庙和茶胶寺维修工程等援外项目,则向世界展示了中国文物保护的理念、技术和水平。

在15年里,大遗址保护、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方兴未艾。安阳殷墟遗址、洛阳隋唐洛阳城遗址、成都金沙遗址和西安大明宫遗址等大遗址保护工程和考古遗址公园的建设,为解决遗址保护利用、阐释展示、利益相关者权益的实现、旅游发展、民生改善等问题提供了基于考古学研究的新模式,为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社会共同发展探索了崭新的解决方案,是当前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各利益相关者实现共赢发展的有效途径,既实现了考古遗产的可持续发展,维护了文化多样性,又使文物保护的成果真正惠及地方,惠及民众,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在15年里,中国的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截至2014年,中国已经拥有了47项世界遗产,在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保护、管理、监测、研究等各个方面逐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备、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突出普遍价值、真实性、完整性等世界遗产保护理念的普及,以及丝绸之路、大运河这类巨型线性遗产保护实践工作的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的广度和深度都得到了大大地拓展。不仅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遗产得到很好的保护与管理,其他各类文化遗产的保护也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方法上汲取了宝贵的营养,世界文化遗产在保护、监测、展示等方面的先进理念和方法在中国得到了普遍运用,大大提高了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整体水平,带动了遗产地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文物保护事业进入蓬勃发展的黄金时期,另一个体现就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不断丰富。20世纪90年代以后,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后,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发展进入了新的活跃期,人们对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等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一些新型文化遗产的保护也逐渐进入视野,这进一步推动了中国文物保护理论的发展和丰富。2005年12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总体目标和主要措施,标志着中国文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自2006年开始,中国国家文物局每年举办一次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先后对工业遗产、乡土建筑、20世纪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运河遗产、世界遗产的可持续发展、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利用等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第28届世界遗产委员会大会、第15届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大会、第2届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国际会议、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理念与实践国际研讨会、东亚地区木结构彩画保护国际研讨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顾问委员会暨科学委员会会议等重要国际会议在中国先后召开,《世界遗产青少年教育苏州宣言》、《西安宣言》、《绍兴宣言》、《北京文件——关于东亚地区文物建筑保护与修复》、《关于东亚地区关于彩画保护和修复的北京备忘录》等国际文件的陆续出台,加强了中国与国际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沟通与交流,为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丰富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今社会,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发展结合得更加紧密。文化遗产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积极的力量,正在努力、更好地造福人类的当代生活,使得这个世界更加丰富多彩,更加和谐美好。文化遗产在社会发展中的影响不断凸显,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从单纯对文物的保护,逐渐发展成展示、利用与保护并重,综合考虑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效益,更加强调保护对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是当今文化遗产保护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同时,不可否认,文化遗产在当今仍然面临诸多威胁。国际上,一些争端地区的文化遗产屡遭破坏。极端分子妄图通过摧毁文化遗产来摧毁一个地区人民的信仰,摧毁人类的历史记忆。在中国,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如何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实现发展与保护的共赢。中国目前正在经历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期,不少地方存在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忽视文化遗产保护的现象,甚至为了短期经济利益不惜破坏文化遗产;还有一些地方在经济发展后开始重视文化遗产保护,投入了大量经费,但却没有按照正确的保护理论去加以保护,结果好心办了坏事。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一是加强了文化遗产保护的执法督察,重点查处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二是加强了宣传,让全社会、各利益相关者正确理解文

文化遗产对当代社会的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加强了对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探索,用正确的理念去引导、解决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比如,我们重点加强了对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理论探索,指出合理利用是保持文物古迹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活力,促进保护文物古迹及其价值的重要方法,这已成为业内外的高度共识。我们所关注的早已不是连篇累牍的研讨,而是大量案例的实质性推进,在大遗址、乡土建筑、工业遗产、文化景观等各种类型遗产的保护利用实践中都做了很多有益的尝试。

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对文化遗产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对《中国准则》及时作出相应的修订与补充,以更好地解决当今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而十多年来的文化遗产保护实践的经验积累和理论探索也为《中国准则》的修订创造了条件。2009年,在敦煌举行的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旅游可持续发展国际研讨会期间,我与美国盖蒂保护所的内维尔·阿格纽先生就《中国准则》修订问题交换了意见。修订工作由此提上了议事日程。

2010年,经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开始了《中国准则》的修订工作。我们为此成立了由古建筑、石窟寺、考古、世界遗产、规划、行政管理、法律等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小组,具体进行《中国准则》正文和阐释的修订工作,美国盖蒂保护所也受邀参与了修订工作。历时4年,经过大大小小近30次国内、国际专家研讨会,并广泛征求了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顾问委员会成员、各省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文物保护相关资质单位的意见,修订工作于2014年初终告完成。修订后的《中国准则》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和辛勤工作的成果。在这里,我要对专家小组每位专家、美国盖蒂保护所和所有参与了修订工作的同仁表示衷心的感谢。

与2000版《中国准则》相比,修订后的《中国准则》既充分尊重了前版的主要内容,保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又充分吸收了中国ICOMOS十多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成果,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保护原则、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当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水平,呈现出一系列新的特点和亮点,更具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和权威性。

关于价值认识。新版《中国准则》在强调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基础上,又充分吸纳了国内外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研究成果和文物保护、利用的实践经验,进一步提出了文物的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不仅是大量文物自身具备的价值;同时,社会价值还体现了文物在文化知识和精神传承、社会凝聚力产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文化价值还体现了文化多样性的特征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密切联系。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进一步丰富了中国文化遗产的价值构成和内涵,对于构建以价值保护为核心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体系,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于文物保护基本原则。新版《中国准则》在继续坚持不改变原状、最低限度干预、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防灾减灾等文物保护基本原则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真实性、完整性、保护文化传统等保护原则,真正体现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基本原则丰富而深刻的内涵。真实性原则不仅强调了对物质遗存的保护,而且强调了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完整性原则强调要从空间、时间两个维度,把文化遗产的相关要素,包括体现文物价值的相关文物环境要素等加以完整保护。文化传统保护原则强调了对与物质遗产相关的文化传统的保护,这是能否实现对优秀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因素。

关于各类新型文化遗产的保护。2000年之后,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中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无论工业遗产、二十世纪遗产、文化景观、遗产运河、文化线路的保护都具有传统文物保护所不具有的特点。在经过了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之后,中国在新型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积累了重要的经验。新版《中国准则》进行了系统总结,分类提出了新型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准则,初步建立起了涵盖各种类型文化遗产、相对完整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准则体系。

关于文化遗产监测。中国现有的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水平在国内同行中堪为典范。在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中引进和推广世界遗产的保护理念和方法,将有力推动保护工作水平的全面提升。监测是随着世界遗产保护发展而受到广泛关注的一种保护方式,它可以及时发现和处理文化遗产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实现对文化遗产最早和最低限度的干预,最大程度地保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监测应当注重实效,集中关注文物本体和价值的保护。专业人员的巡查和技术装备的应用都是监测的重要手段。监测的技术装备并不需要是最先进的,而应当是最适宜的,即与文物保护实际需要和保护管理机构能力相匹配。新版《中国准则》将包括监测在内的系统化和预防性保护进一步融入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当中,使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与世界遗产保护体系更为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关于合理利用。合理利用是中国文物保护工作方针的重要内容,但在实践中却长期存在着利用方式相对单一或利用过度等问题。随着社会对文化遗产关注程度的不断提高,加大合理利用文物古迹,已成为中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重要挑战。新版《中国准则》对合理利用问题专辟章节,分别从功能延续和赋予新功能等角度,阐述了合理利用的原则和方法,提出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综合考虑研究、展示、延续原有功能和赋予文物古迹适宜的当代功能的各种利用方式,强调了利用的公益性和可持续性,反对和避免过度利用。这本身也是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探索。

 关于文物古迹的展示。新版《中国准则》将已损毁的历史建筑重建,定位为对原有建筑的展示方式,确定了重建建筑的性质和价值,回答了中国文物古迹保护中长期存在的争议。同时它强调了对历史建筑、遗址、遗迹的多种展示方式特别是数字化展示方式的运用,强调了展示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总的来看,新版《中国准则》科学构建了中国文化遗产保护从价值认知到保护原则,再到保护实践的完整体系,是对2000年以来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实践发展的科学分析与总结。今年是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成立50周年,中国加入《世界遗产公约》30周年。《中国准则》此时完成修订并向社会公布,可谓恰逢其时。谨此希望,《中国准则》修订、公布,能够为下一阶段中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开展提供理论指导,促进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水平的整体提升,同时也希望能对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理论的发展、对人类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主席

     中国国家文物局副局长

    童明康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及阐释

 

第一章 总则

1  本准则适用对象统称为文物古迹。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其中的附属文物;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类型的遗产也属于文物古迹的范畴。

 

阐释:文物古迹指所有地面、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既包括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也包括经文物普查确定为文物的对象。

文物古迹必须是实物遗存,具有历史、地点、年代的要素。构成文物古迹的历史要素包括:重要历史事件和历史人物的活动;重要科学技术和生产、交通、商业活动;典章制度;民族文化和宗教文化;家庭和社会;文学和艺术;民俗和时尚;其它具有独特价值的要素。

确定文物古迹的地点,应以地面、地下、水下遗存,或其它足以证明其为确实地点的实物为依据。只有文献记载和口头传说,不能成为确定地址的证据。

文物古迹的年代是指现存实物遗存的年代。文献记载可以印证年代的准确性,但不应作为判断年代的主要依据。一个组群中存在不同年代的单体,或一个单体中存在不同年代的构件,应分别说明。不能判定准确的年份时,可以将年代断定在世纪的上、中、下叶,或王朝的初、中、晚期范围内。

文物古迹的名称,可以使用始建时的名称,也可以使用存在时间最长的名称,还可以使用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或在公众间约定俗成的名称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反映了人类聚落发展、演变的历史,承载了文化的多样性,具有文物古迹价值;

文化景观是人类活动,(包括行为和思想)与自然环境相互作用,形成的具有文物古迹价值的景观遗存;

文化线路:由于交通、迁徙、商贸或军事活动, 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以路网或水上交通线及相关遗迹构成的,反映不同文化相互交流,促进沿线文化发展,体现文化多样性价值的文物古迹类型。

遗产运河是具有文物古迹价值的人工或人工与自然相结合的水路,它反映了人类的工程技术成就。它可能同时具有文化景观的特征,也可能因反映了人类通过这一水路而发生的多向的文化交流,并促进了沿线文化的发展,而具有文化线路的特征。

那些曾经发生了科学技术重大进步的场所及附属的科学研究设备等,具有见证科学技术发展的价值,这些场所及附属设备也是文物古迹的组成部分。

工业遗产特指能够展现工艺流程和工业技术发展的具有文物古迹价值的近、当代工业建筑遗存及设备、产品等。工业化是我国历史的重要阶段,工业遗产是这一历史阶段的见证。一些工业遗产是周围区域具有标志性的建(构)筑物。工业遗产对当地社会、文化发展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是地方富有特色的文化载体。工业遗产的建筑、景观环境、重要设备及产品是文物古迹的组成部分。

许多文物古迹类型,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化景观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信仰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 它们呈现出“活态”的特征。那些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载体,在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物古迹所在社区的参与,是这类文物古迹保护的基础。

2  准则的宗旨是对文物古迹实施有效保护。保护是指为保存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的全部活动。保护的目的是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真实、完整地保存其历史信息及其价值。

阐释:保护文物古迹的目的在于保存人类历史发展的实物见证,保存人类创造性活动和文化成就的遗迹,继承和弘扬优秀文化。

有效保护是指为消除或抑制各种危害文物古迹本体及其环境安全的因素所采取的技术和管理措施。

文物古迹的环境既包括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自然环境,也包括相关的人文环境。

相关要素包括附属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业科技遗产的设备、仪器等。

3 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以及社会价值和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包含了记忆、情感、教育等内容,文化价值包含了文化多样性、文化传统的延续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要素等相关内容。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等文物古迹还可能涉及相关自然要素的价值。

阐释:历史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历史见证的价值;

艺术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艺术创作、审美趣味、特定时代的典型风格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科学价值是指文物古迹作为人类的创造性和科学技术成果本身或创造过程的实物见证的价值;

社会价值是指文物古迹在知识的记录和传播、文化精神的传承、社会凝聚力的产生等方面所具有的社会效益和价值;

文化价值则主要指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

1.文物古迹因其体现民族文化、地区文化、宗教文化的多样性特征所具有的价值;

2.文物古迹的自然、景观、环境等要素因被赋予了文化内涵所具有的价值;

3.与文物古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价值。

4  保护必须按照本《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价值评估应置于首位,保护程序的每一步骤都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阐释:程序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工作步骤,执行文物古迹保护程序是保证保护工作符合相关法规、有效实现保护目标的基础。文物古迹保护具有综合性,涉及多个学科,从事保护工作的人员由于教育背景、个人经验,可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保护程序是通过程序的方式,确定必要的工作内容,确定对工作程序的各个步骤审查、评判的方式,最大限度的完善对文物古迹的保护。保护程序每一步骤需要通过评审确定其合规和合理性。评审由所涉及的各个相关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良好的法规素养和较高理论水平的专家或专家委员会负责。专家或专家委员会应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是行政审批的依据。

5  研究应贯穿保护工作全过程,所有保护程序都要以研究成果为依据。研究成果应当通过有效的途径公布或出版,促进文物古迹保护研究,促进公众对文物古迹价值的认识。

阐释:文物古迹保护是一项科学工作,必须建立在研究基础上。研究包括对文物古迹本体研究、相关保护技术、保护工艺的研究。公布或出版研究成果是文物古迹保护技术和道德的要求,是保护工作的重要步骤。研究成果的公布或出版能够使其在更大的范围得到评估,也为其它文物古迹保护提供借鉴和参考。公众可以通过这些成果认识、参与文物古迹的保护,促进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发展。

6  文物古迹的利用必须以文物古迹安全为前提,以合理利用为原则。利用必须坚持突出社会效益,不允许为利用而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

阐释:利用是指延续文物古迹的原有功能或赋予新的适当的当代功能。

合理利用是指以不损害文物本体及其环境,不损害文物古迹价值为前提的利用。

对文物古迹进行研究,认识相关历史、文化内涵,展示文物古迹的价值,发挥教育功能也是一种合理利用方式。

文物古迹具有不可再生的特点。合理利用必须根据文物古迹的类型、价值特征、对使用的承受能力,选择利于展现文物古迹价值,又不损害文物古迹的利用方式。

7  文物古迹的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并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获取资格的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阐释: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是一项专业工作,在从业人员的选择上应当考虑有相关专业的教育背景和经历,能够承担相应的专业工作。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行资质管理。获得相应资质的人员需要通过接受定期培训提高工作能力,并保持或提高相应资质。

8  文物古迹的保护是一项社会事业,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全社会应当共享文物古迹保护的成果。

阐释:文物古迹是今天社会物质环境和文化精神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文物古迹保护是对历史、文化的保护,是对社会共同记忆和利益的保护, 也是对优秀文化传统的传承。因此,文物古迹保护是一项公共事业,是社会每一成员的责任和义务。社会各方应自觉支持、积极参保护文物古迹。保护成果是全社会的共同成果,由社会共享。

保护文物古迹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也应该是评价各级政府施政的指标。政府作为文物古迹的管理者,应依法执行相关程序,保证文物古迹安全并处于良好的状态。

从业人员必须坚持职业操守,把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放在首位,针对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寻找最适合的保护方式,保证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章 保护原则

9  不改变原状:是文物古迹保护的要义。它意味着真实、完整地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价值及其体现这种价值的状态,有效地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环境,并通过保护延续相关的文化传统。

 

阐释:文物古迹的原状是其价值的载体,不改变文物古迹的原状就是对文物古迹价值的保护,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础,也是其它相关原则的基础。

文物古迹的原状主要有以下几种状态:

1.实施保护之前的状态;

2.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

3.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

4.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

情况复杂的状态,应经过科学鉴别,确定原状的内容。

由于长期无人管理而出现的污渍秽迹,荒芜堆积,不属于文物古迹原状。

历史上多次进行干预后保留至今的各种状态,应详细鉴别论证,确定各个部位和各个构件价值,以确定原状应包含的全部内容。

一处文物古迹中保存有若干时期不同的构件和手法时,经过价值论证,可以根据不同的价值采取不同的措施,使有保存价值的部分都得到保护。

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

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有:

1.古遗址,特别是尚留有较多人类活动遗迹的地面遗存 ;

2.文物古迹群体的布局 ;

3.文物古迹群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个单体 ;

4.文物古迹中不同时期有价值的各种构件和工艺手法;

5.独立的和附属于建筑的艺术品的现存状态 ;

6.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 ;

7.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 ;

8.没有重大变化的历史环境。

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有:

1.坍塌、掩埋、污损、荒芜以前的状态 ;

2.变形、错置、支撑以前的状态;

3.有实物遗存足以证明原状的少量的缺失部分;

4.虽无实物遗存,但经过科学考证和同期同类实物比较,可以确认原状的少量缺失的和改变过的构件;

5.经鉴别论证,去除后代修缮中无保留价值的部分,恢复到一定历史时期的状态 ;

6.能够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历史环境。

10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10  真实性:是指文物古迹本身的材料、工艺、设计及其环境和它所反映的历史、文化、社会等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就是保护这些信息及其来源的真实性。与文物古迹相关的文化传统的延续同样也是对真实性的保护。

阐释:保护文物古迹真实性的原则是指在对文物古迹价值整体认识的基础上,以文物古迹物质遗存保护为基础,同时保护它所反映的文化特征及文化传统。这一原则包含了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两个方面。它不仅适用于作为历史见证的古代遗址、古建筑等类型的文物古迹,而且对仍然保持着原有功能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文化景观等类型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具有指导意义。对于这类具有活态特征代文物古迹,那些具有文化多样性价值的文化传统,是真实性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得到完整的保护。

真实性包括了外形和设计;材料和材质;用途和功能;传统,技术和管理体系;环境和位置;语言和其它形式的非物质遗产;精神和感觉;其它内外因素。

真实性还体现在对已不存在的文物古迹不应重建;文物古迹经过修补、修复的部分应当可识别;所有修复工程和过程都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和永久的年代标志;文物古迹应原址保护等几个方面。

11  完整性: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对其价值、价值载体及其环境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各个要素的完整保护。文物古迹在历史演化过程中形成的包括各个时代特征、具有价值的物质遗存都应得到尊重。

阐释:保护文物古迹的完整性的原则是指对所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进行保护。

文物古迹具有多重价值。这些价值不仅体现在空间的维度上,如遗址或建筑遗存、空间格局、街巷、自然或景观环境、附属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价值,也体现在时间的维度上,如文物古迹在存在的整个历史过程中产生和被赋予的价值。

在文物古迹认定、制定保护规划、保护管理、实施保护规划的过程中,要保护所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要对各个时代留在文物古迹上改动、变化痕迹的价值和对文物古迹本体的影响进行评估和保护。

文物古迹保护区划应涵盖所有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其保护管理规定应足以消除周边活动对文物古迹及其环境产生的消极影响。

在考古遗址中需要注意对多层叠压、各时代遗存的记录和保护。规划中对考古遗址可能分布区的划定,体现了对文物古迹完整性的保护。

需要尊重和保护与文物古迹直接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或文化传统。

12  最低限度干预:应当把干预限制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程度上。为减少对文物古迹的干预,应对文物古迹采取预防性保护。

阐释: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对其生命过程的干预和存在状况的改变。采用的保护措施,应以延续现状,缓解损伤为主要目标。这种干预应当限制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限度上,必须避免过度干预造成对文物古迹价值和历史、文化信息的改变。

作为历史、文化遗存,文物古迹需要不断的保养、保护。任何保护措施都应为以后的保养、保护留有余地。

凡是近期没有重大危险的部分,除日常保养以外不应进行更多的干预。必须干预时,附加的手段应只用在最必要部分。

预防性保护是指通过防护和加固的技术措施和相应的管理措施减少灾害发生的可能、灾害对文物古迹造成损害、以及灾后需要采取的修复措施的强度。

13  保护文化传统:当文物古迹与某种文化传统相关联,文物古迹的价值又取决于这种文化传统的延续时,保护文物古迹的同时应考虑对这种文化传统的保护。

阐释:保护文物古迹,也是保护其反映的文化多样性。文物古迹可能是举行传统活动的场所,或与特定的生产、生活方式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这些文化传统,生产、生活方式,非物质文化遗产也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同时也是对这些传统文化、生产、生活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延续。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应当促进这些传统活动、生产、生活方式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当代生活的发展并保持活力。

14  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应当使用经检验有利于文物古迹长期保存的成熟技术,文物古迹原有的技术和材料应当保护。对原有科学的、利于文物古迹长期保护的传统工艺应当传承。所有新材料和工艺都必须经过前期试验,证明切实有效,对文物古迹长期保存无害、无碍,方可使用。

所有保护措施不得妨碍再次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是可逆的。

阐释:恰当的保护技术指对文物古迹无害,同时能有效解决文物古迹面临的问题,消除潜在威胁,改善文物古迹保存条件的技术。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包括技术性维修和管理两个方面。文物古迹作为历史遗存,是采用相应时代的、符合当时需要的技术建造和修缮的。当这些技术仍然存在,甚至成为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载体时,这些技术应当得到保护和传承。

科技的发展不断为文物古迹的保护提供新的可能性。由于文物古迹的不可再生性,新技术必须经过前期试验,包括一定周期的现场试验,证明其对文物古迹无害,确实能够解决所需解决的问题,才能使用。增补和加固的部分应当可以识别,并记入档案。

运用于文物古迹的保护技术措施应不妨碍以后进一步的保护,应尽可能采用具有可逆性的保护措施,以便有更好的技术措施时,可以撤销以前的技术措施而不对文物古迹本体及其价值造成损失。

15  防灾减灾:及时认识并消除可能引发灾害的危险因素,预防灾害的发生。要充分评估各类灾害对文物古迹和人员可能造成的危害,制定应对突发灾害的应急预案,把灾害发生后可能出现的损失减到最小程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

阐释:灾害是造成文物古迹破坏的重要原因。灾害的损失可以通过预防,以及灾后及时、妥当的应对措施降低到最小程度。预防是指在灾害发生之前,根据专业机构对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的评估及相关的专项设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潜在威胁,如清除或加固危岩、滑坡体等;对文物古迹进行加固、防护,避免或减轻自然灾害或次生灾害对文物古迹可能造成的破坏;完善必要的预防性设施,如防雷、防火设施。对于可能由于人类活动引发的灾害,则应通过建立和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完善监控措施,加强教育,避免或及时制止人为破坏。文物古迹管理者应制定应对灾害的预案。相关人员,无论是文物古迹保护管理人员,周围社区的居民,或是进入文物古迹参观的游客,都应了解预案的相关内容,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

16  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分为六步,依次是调查、评估、确定文物保护单位等级、制订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文物保护规划、定期检查文物保护规划及其实施情况。

 

阐释: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涉及到多个可能的学科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作,必须符合相关法律和技术规范,不得对文物古迹造成损害。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是保证文物古迹保护依法合规,技术上具有可行性和合理性,能够有效保护文物古迹的基本保障。

文物古迹保护和管理工作程序的每个步骤都是下一步骤的基础。

对每一步骤实施专家评审制度。首先由相关领域的具有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对相关程序的工作内容进行审查,然后由文物古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对工作内容和相关措施做出审批决定,最后,文物古迹管理者根据审批决定和专家委员会意见实施相关工作。

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程序表:

  

 

17  调查:包括普查、复查和重点调查。一切历史遗迹和有关的文献,以及周边环境都应当列为调查对象。 遗址应进行考古勘查,确定遗址范围和保存状况。

阐释:调查是保护程序中最基础的工作。调查分为普查、复查、重点调查和专项调查等。要按照各类项目要求的深度,制定相应的调查提纲和规范化的记录格式,收集或测绘地形图和相关图纸。调查的主要对象是文物古迹的实物遗存,同时应注意以下内容:

1.环境,包括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现状及变迁历史;

2.重要历史事件和重大自然灾害的遗迹;

3.设计、施工者,材料供应地和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基本情况;

4.文物古迹修缮及历代改建情况;

5.当时具有特殊社会意义的历史遗迹;

6.附属文物和题记;

7.与文物古迹相关的历史文化传统。

18  评估:包括对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状态、管理条件和威胁文物古迹安全因素的评估,也包括对文物古迹研究和展示、利用状况的评估。评估对象为文物古迹本体以及所在环境,评估应以勘查、发掘及相关研究为依据。

阐释:评估是根据对文物古迹及相关历史、文化的调查、研究,对文物古迹的价值、保存状况和管理条件做出的评价。评估包括:

1.文物古迹的主要价值;

2.对文物古迹的现有认识和研究是否充分;

3. 威胁文物古迹安全的因素;

4.现有的保护和管理措施是否能够确保文物古迹安全;

5.现有的文物古迹价值展示是否能够被人们充分理解和认识;

6.现有的利用方式是否能够在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

评估应以现存实物遗存为主,同时需要考虑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考证应结合现存实物。评估必须依据相关的研究成果。

19  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等级:文物古迹根据其价值实行分级管理。价值评估是确定文物古迹保护等级的依据。各级政府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名单。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应落实保护范围,建立说明标志,完善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以外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以缓解周边建设或生产活动对文物古迹造成的威胁。

阐释:保护所辖区域的文物古迹是各级政府的职责。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实行分级保护,是有效保护文物古迹的重要方法。

提请政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是文物古迹管理机构的职责。有保存价值、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应作为一般保护对象进行详细登记、公布并加以保护。对列入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必须建立档案,包括文物古迹的基本情况、始建和修缮时间、附属文物情况、测绘图纸、照片、相关历史文献等;应设立专门的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进行管理,对于规模较小的保护点可设专人负责管理;保护范围应包括体现文物古迹价值的全部相关要素。建设控制地带是保护范围与周边建设区域之间的缓冲区,其作用是消除周边地区建设或发展项目对文物古迹造成的压力。建设控制地带可根据不同的控制要求划分等级。 有特定环境或景观保护要求的,还可划定环境或景观控制区,其性质等同于建设控制地带。

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纳入所在地的城乡规划。

文物古迹应树立保护标志,并设置说明牌,说明文物古迹的价值、历史及相关基本情况。

20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文物古迹保护规划。规划应符合相关行业规范和标准。规划编制单位应会同相关专业人员共同编制。涉及考古遗址时,应有负责考古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参与编制。

文物古迹的管理者也应参与规划的编制,熟悉规划的相关内容。规划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参与规划编制的过程并了解规划内容。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征求公众意见。

文物保护规划应与当地相关规划衔接。文物保护规划一经公布,则具有法律效力。

阐释:文物保护规划是文物古迹保护、管理、研究、展示、利用的综合性工作计划,是文物古迹各项保护工作的基础。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应根据工作程序,针对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进行详细调查、勘察,全面收集相关资料,对文物古迹的价值和现状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计划。文物保护规划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类型划定或调整能够确保文物古迹安全及真实性、完整性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管理、控制要求和指标。对考古遗址则需要划定可能的地下文物埋藏区域,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对环境或景观有控制要求的文物古迹,可以划定环境或景观控制区域。环境和景观控制区具有建设控制地带的性质,应纳入当地城乡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还应考虑安防、消防、避雷等保护设施的建设,文物古迹价值展示等规划内容。若适当的利用有利于文物古迹的保护,则应制定专项规划,确定利用的方式和强度。已开放旅游的文物古迹,应确定能保证文物古迹安全的游客承载量,制定控制游客数量的管理规划。

文物保护规划应作为相关建设、发展规划的基础。文物保护规划应与文物古迹所在地已有的城乡规划相关联,应考虑与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所在地政府和文物古迹的管理者作为文物保护规划的执行者,需要充分理解文物保护规划,这是规划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真正提高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水平的基础。承担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的专业机构应在规划编制过程中与文物古迹管理者及规划涉及的相关方面充分沟通。文物古迹的管理者应积极参与编制文物保护规划的全过程。

文物古迹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公众应了解文物古迹的保护情况,有责任和义务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管理提出建议,实施监督。应让公众了解规划的主要内容,并征求公众的意见。

编制文物保护规划是所有文物保护单位必须履行的程序,依法经过批准的文物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并且是行政管理和实施保护工作的依据。

规划包括的项目和文件格式、表述形式应符合规划编制管理要求。

21  实施文物保护规划:通过审批的保护规划应向社会公布。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是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主体。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执行规划确定的工作内容。

应通过实施专项设计落实文物保护规划。列入规划的保护项目、游客管理、展陈和教育计划、考古研究及环境整治应根据文物古迹的具体情况编制专项设计。规划中的保护工程专项设计必须符合各类工程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承担,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的委员会评审。

阐释:文物保护规划批准公布后,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应将保护规划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

文物古迹的管理者应根据规划确定的工作内容和时间实施规划。应根据规划确定的时间顺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专项设计。专项设计包括文物本体维修、环境整治、安防、消防、避雷、展示陈列、利用、考古调查以及其他相关基础设施的调整和建设、文物古迹价值的推广、教育等内容。

文物保护规划中规定的保护项目,都必须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行业规范严格执行。

22  定期评估:管理者应定期对文物保护规划及其实施进行评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对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情况予以监督,并鼓励公众通过质询、向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等方式对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当文物古迹及其环境与文物保护规划的价值评估或现状评估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时,经评估、论证,文物古迹所在地政府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文物保护规划进行调整,并按原程序报批。

阐释:定期评估是保证落实文物保护规划、验证规划实施效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监督、促使文物保护规划实施,提高文物古迹保护管理水平的基本方法。

定期评估应根据文物保护规定的进度逐项评估落实情况和效果,解决未能按规划落实的问题。

公众的关注是全社会文物古迹保护意识提高的反映,是文物古迹社会价值的体现。文物古迹是社会的公共财富。公众有权利和义务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状况进行监督。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鼓励公众监督文物保护规划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回应公众质询,说明文物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文物保护规划的定期评估应与文物古迹监测体系建设相结合。

在实施文物保护规划或完成一定阶段的工作后,应及时总结,发现问题,经过论证、评估后可修订或调整规划。

23  管理: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工作。管理包括通过制定具有前瞻性的规划,认识、宣传和保护文物古迹的价值;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建立各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及时消除文物古迹存在的隐患;控制文物古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联络相关各方和当地社区;培养高素质管理人员;对文物古迹定期维护;提供高水平的展陈和价值阐释;收集、整理档案资料;管理旅游活动;保障文物古迹安全;保证必要的保护经费来源。

阐释:管理是为文物古迹保护、实现文物古迹的价值进行的协调和组织工作。包括确定文物古迹保护目标,制定规章制度,组织对文物古迹的研究,阐释文物古迹的价值,实施对文物古迹的保护、监测,管理文物古迹中的旅游活动,建立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文物古迹管理者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文物古迹自身特点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与文物古迹相关人员的行为。

组织编制和落实文物保护规划,实施保护工程,监测文物古迹的安全,及时发现并消除文物古迹的安全隐患,确保文物古迹得到有效的保护,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文物古迹管理的基础工作是划定保护区划、树立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机构、完善文物档案。

文物古迹管理者应对保护范围内的一切活动承担责任,对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对保护标志进行维护,确保保护标志的严肃性;不断充实文物档案。

对公众开放的文物古迹,管理者应根据文物保护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对参观者的时间和空间分布加强管理,从而保证文物古迹和参观者的安全,提高参观者对文物古迹参观、体验的品质。

文物古迹的保护需要经费保障。文物古迹管理者应根据规划,做好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储备,及时向各级政府申请保护经费,并争取社会团体、机构和个人为文物古迹保护提供经费支持。

记录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关于档案法规进行收集、汇编保管。但对于一项文物古迹,至少应包括5种内容,即历史文献汇集、现状勘测报告、保护工程档案、监测检查记录、开放管理记录。

汇集历史文献要求:

1.有文必录,收录有据,不厌重复,不作删节;

2.不以现在的是非标准取舍历史记录,不以现在的认识水平分辨真伪;

3.慎重注释,只作技术性注解,不作是非评价。

现状勘测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调查报告,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貌、污染源流,生态质量、植被分布和动物活动情况等;

2.文物古迹调查记录,各种深度的调查记录都应收入;

3.对文物古迹原状和现状认定的各种证据及论证材料;

4.每一次保护工程实施以前的状态,重点是结构、材料的稳定性分析和重要损伤的勘测鉴定结论;

5.附属文物登记;

6.比例精确的环境地形图、古迹总平面图和必要的立面、剖面图;

7.照片、录相等直观形象资料。

保护工程档案的内容首先要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同时要针对文物保护的特殊要求,增加相应的内容,主要有:

1.现状勘察报告;

2.评估研究报告;

3.方案论证报告;

4.修补、更换、增减构件记录;

5.特殊工艺及施工方法记录;

6.实验室及现场试验报告;

7.照片、录相等直观形象资料。

监测检查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可能发生变形、开裂、位移和损坏部位的仪器监测记录和日常直观形象记录;

2.对消防、避雷、防洪、固坡等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记录;

3.游人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环境影响的观察记录;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记录。

开放管理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游人结构(年龄、文化、职业)及游览频率的统计;

2.对各类游人游览感受和意见的汇集分析;

3.对专业人员研究、考察后学术见解的访谈及有关的评论文章;

4.对影响保护的社会因素的调查分析;

5.对经济效益的分析。

第四章 保护措施

24  保护措施是通过技术手段对文物古迹及环境进行保护、加固和修复,包括保养维护与监测、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迁移以及环境整治。所有技术措施在实施之前都应履行立项程序,进行专项设计。所有技术和管理措施都应记入档案。相关的勘查、研究、监测及工程报告应由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公布、出版。

 

阐释:保护措施是通过保护工程对文物古迹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干预,是对文物古迹褪变过程的管理和干预。这种干预可以改善文物古迹的安全状态,减缓或制止文物古迹的褪变过程,但无法恢复已经损失或遭到破坏的历史信息。不恰当的保护措施可能会加剧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对文物古迹采取技术性保护之前应当履行立项程序,对项目合理性、必要性以及可能采用的技术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评估。立项批准后,应针对要解决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勘察研究和专项设计,经过充分论证,报批后实施。施工前应制订质量责任制度和保修制度。施工中如发现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停工,修改设计,重新报批。

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选定,工程的招投标,应当首先考虑最为适宜和安全的技术方案,避免片面强调经济指标的做法。

任何保护措施都必须经过深入、细致的勘察、研究、评估和试验。只有经过实验证明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实有效并不会造成对文物古迹破坏的措施才能使用。

保护措施涉及到专业知识和经验,设计与施工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保护措施的实施过程和效果是文物古迹保护的重要经验,相关报告的公布、出版有助于文物古迹保护经验的交流和总结,有助于文物古迹保护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有助于文物古迹保护事业的发展。

25  保养维护及监测:是文物古迹保护的基础。保养维护能及时消除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隐患,并保证文物古迹的整洁。应制定并落实文物古迹保养制度。

监测是认识文物古迹褪变过程及时发现文物古迹安全隐患的基本方法。 对于无法通过保养维护消除的隐患,应实行连续监测,记录、整理、分析监测数据,作为采取进一步保护措施的依据。

保养维护和监测经费由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

阐释:监测包括人员的定期巡视、观察和仪器记录等多种方式。

监测检查记录包括:

1.对可能发生变形、开裂、位移和损坏部位的仪器监测记录和日常的观察记录;

2.对消防、避雷、防洪、固坡等安全设施的定期检测的记录;

3.旅游活动和其他社会因素对文物古迹及环境影响的记录;

4.有关的环境质量监测记录。

保养维护是根据监测及时或定期消除可能引发文物古迹破坏隐患的措施。及时修补破损的瓦面,清除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杂草植物,保证排水、消防系统的有效性,维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整洁等,均属于保养维护的内容。

作为日常工作,保养维护通常不需要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专项设计,但应制定保养维护规程。说明保养维护的基本操作内容和要求,以免不当操作造成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文物古迹管理者在编列经费预算时应考虑保养维护和监测工作的需要,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文物古迹所在地方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支持。

26  加固:是直接作用于文物古迹本体,消除褪变或损坏的措施。加固是针对防护无法解决的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如灌浆、勾缝或增强结构强度以避免文物古迹的结构或构成部分褪变损坏。加固措施应根据评估,消除文物古迹结构存在的隐患,并确保不损害文物古迹本体。

阐释:加固是对文物古迹的不安全的结构或构造进行支撑、补强,恢复其安全性的措施。加固措施通常作用于文物古迹本体。加固应特别注意避免由于改变文物古迹的应力分布,对文物古迹造成新的损害。由于加固要求增加的支撑应考虑对文物古迹整体形象的影响。非临时性加固措施应当做出标记、说明,避免对参观者认识文物古迹造成误解。

加固必须把对文物古迹的影响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若采用表面喷涂保护材料,损伤部分灌注补强材料,应遵守以下原则:

1.由于此类材料的配方和工艺经常更新,需防护的构件和材料情况复杂,使用时应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尤其是要充分考虑其不利于保护文物原状的方面;

2.所有保护补强材料和施工方法都必须在实验室先行试验,取得可行结果后,才允许在被保护的实物上作局部的中间试验。中间试验的结果至少要经过一年时间,得到完全可靠的效果以后, 方允许扩大范围使用;

3.要有相应的科学检测和阶段监测报告。

当文物古迹自身或环境突发严重危险,进行抢险加固时,应注意采取具有可逆性的措施,以便在险情舒解后采取进一步的加固、修复措施。

27  修缮:包括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

现状整修主要是规整歪闪、坍塌、错乱和修补残损部分,清除经评估为不当的添加物等。修整中被清除和补配部分应有详细的档案记录,补配部分应当可识别。

重点修复包括恢复文物古迹结构的稳定状态,修补损坏部分,添补主要的缺失部分等。

对传统木结构文物古迹应慎重使用全部解体的修复方法。经解体后修复的文物古迹应全面消除隐患。修复工程应尽量保存各个时期有价值的结构、构件和痕迹。修复要有充分依据。

附属文物只有在不拆卸则无法保证文物古迹本体及附属文物安全的情况下才被允许拆卸,并在修复后按照原状恢复。

由于灾害而遭受破坏的文物古迹,须在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进行修复,这些也属于修缮的范畴。

阐释:现状整修和重点修复工程的目的是排除结构险情、修补损伤构件、恢复文物原状。应共同遵守以下原则:

1.尽量保留原有构件。残损构件经修补后仍能使用者,不必更换新件。对于年代久远,工艺珍稀、具有特殊价值的构件,只允许加固或做必要的修补,不许更换;

2.对于原结构存在或历史上干预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允许增添少量构件以改善其受力状态;

3.修缮不允许以追求新鲜华丽为目的重新装饰彩绘;对于时代特征鲜明、式样珍稀的彩画,只能作防护处理;

4.凡是有利于文物古迹保护的技术和材料,在经过严格试验和评估的基础上均可使用,但具有特殊价值的传统工艺和材料则必须保留。

现状整修包括两类工程:一是将有险情的结构和构件恢复到原来的稳定安全状态,二是去除近代添加的、无保留价值的建筑和杂乱构件。现状整修需遵守以下原则:

1.在不扰动整体结构的前提下,将歪闪、坍塌、错乱的构件恢复到原来状态,拆除近代添加的无价值部分;

2.在恢复原来安全稳定的状态时,可以修补和少量添配残损缺失构件,但不得大量更换旧构件、添加新构件;

3.修整应优先采用传统技术;

4.尽可能多地保留各个时期有价值的遗存,不必追求风格、式样的一致;

重点修复工程对实物遗存干预最多,必须进行严密的勘察设计,严肃对待现状中保留的历史信息,严格按程序论证、审批。

重点修复应遵守以下原则:

1.尽量避免使用全部解体的方法,提倡运用其它工程措施达到结构整体安全稳定的效果。当主要结构严重变形,主要构件严重损伤,非解体不能恢复全稳定时,可以局部或全部解体。解体修复后应排除所有不安全的因素,确保在较长时间内不再修缮;

2.允许增添加固结构,使用补强材料,更换残损构件。新增添的结构应置于隐蔽部位,更换构件应有年代标志;

3.不同时期遗存的痕迹和构件原则上均应保留;如无法全部保留,须以价值评估为基础,保护最有价值部分,其它去除部分必须留存标本,记入档案;

4.修复可适当恢复已缺失部分的原状。恢复原状必须以现存没有争议的相应同类实物为依据,不得只按文献记载进行推测性恢复。对于少数完全缺失的构件,经专家审定,允许以公认的同时代、同类型、同地区的实物为依据加以恢复,并使用与原构件相同种类的材料。但必须添加年代标识。缺损的雕刻、泥塑、壁画和珍稀彩画等艺术品,只能现状防护,使其不再继续损坏,不必恢复完整;

5.作为文物古迹的建筑群中在整体完整的情况下,对少量缺失的建筑,以保护建筑群整体的完整性为目的,在有充分的文献、图像资料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恢重建筑群整

体格局的方案。但必须对作为文物本体的相关建筑遗存,如基址等进行保护,不得改动、损毁。相关方案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经相关法规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进行。

28  保护性设施建设:通过附加防护设施保障文物古迹和人员安全。保护性设施建设是消除造成文物古迹损害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的预防性措施,有助于避免或减少对文物古迹的直接干预,包括设置保护设施,在遗址上搭建保护棚罩等。

监控用房、文物库房及必要的设备用房等也属于保护性设施。它们的建设、改造须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和专项设计实施,把对文物古迹及环境影响控制在最小程度。

阐释:保护性设施应留有余地,不求一劳永逸,不妨碍再次实施更为有效的防护及加固工程, 不得改变或损伤被防护的文物古迹本体。

添加在文物古迹外的保护性构筑物,只能用于保护最危险的部分。应淡化外形特征,减少对文物古迹原有的形象特征的影响。

增加保护性构筑物应遵守以下原则:

1.直接施加在文物古迹上的防护构筑物,主要用于缓解近期有危险的部位,应尽量简单,具有可逆性;

2.用于预防洪水、滑坡、沙暴自然灾害造成文物古迹破坏的环境防护工程,应达到长期安全的要求。

建造保护性建筑,应遵守以下原则:

1.设计、建造保护性建筑时,要把保护功能放在首位;

2.保护性建筑和防护设施不得损伤文物古迹,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3.保护性建筑的形式应简洁、朴素,不应当以牺牲保护功能为代价,刻意模仿某种古代式样;

4.保护性建筑在必要情况下应能够拆除或更新,同时不会造成对文物古迹的损害;

5. 决定建设保护性建筑时应考虑其长期维护的要求和成本。

消防、安防、防雷设施也属于防护性设施。

由于保护需要必须建设的监控用房、文物库房、设备用房等,在无法利用文物古迹原有建筑的情况下,可考虑新建。保护性附属用房的建设必须依据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规定进行多个场地设计,通过评估,选择对文物古迹本体和环境影响最小的方案。

29  迁建:是经过特殊批准的个别的工程,必须严格控制。迁建必须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允许仅为了旅游观光而实施此类工程。迁建必须经过专家委员会论证,依法审批后方可实施。必须取得并保留全部原状资料,详细记录迁建的全过程 。

阐释:迁建工程的复杂程度等同于重点修复工程,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需要;

2.由于自然环境改变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影响,难以在原址保护;

3.单独的实物遗存已失去依托的历史环境,很难在原址保护;

4.文物古迹本身具备可迁移特征。

迁建新址选择的环境应尽量与迁建之前环境的特征相似。

迁建后必须排除原有的不安全因素,恢复有依据的原状 。

迁建应当保护各个时期的历史信息,尽量避免更换有价值的构件。迁建后的建筑中应当展示迁建前的资料。

迁建必须是现存实物。不允许仅据文献传说,以修复名义增加仿古建筑。

30  环境整治:是保证文物古迹安全,展示文物古迹环境原状,保障合理利用的综合措施。整治措施包括:对保护区划中有损景观的建筑进行调整、拆除或置换,清除可能引起灾害的杂物堆积,制止可能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及社会活动,防止环境污染对文物造成的损伤。

绿化应尊重文物古迹及周围环境的历史风貌,如采用乡土物种,避免因绿化而损害文物古迹和景观环境。

阐释:影响文物古迹环境质量的有以下三个主要因素 :

1.自然因素。包括风暴、洪水、地震、水土流失、风蚀、沙尘等;

2.社会因素。包括周边建设活动、生产活动导致的震动;污水、废气污染;交通阻塞;周边治安状况以及杂物堆积等;

3.景观因素,主要指周边不谐调的建筑遮挡视线等。

对可能引起灾害和损伤的自然因素,重点应做好以下工作:

1.建立环境质量和灾害监测体系,提出控制环境质量的综合指标,有针对性的开展课题研究;

2.编制环境治理专项规划,筹措充足的专项资金;

3.制订紧急防灾计划,配备救援设施;

4.整治应首先清除位于保护区划内,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建设和杂物堆积,根据规划和专项设计有计划地实施整治维护;

5.对可能损害文物古迹的社会因素进行综合整治。对直接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生产、交通设施要坚决搬迁。对污染源头要统筹疏堵;

6.与有关部门合作,通过行政措施对严重污染并已损害文物古迹的因素实施积极的治理;

7.对交通不畅,周边纠纷和治安不良等因素,可通过“共建”、“共管”,建立协作关系加以治理;

8. 对可能降低文物古迹价值的景观因素,应通过分析论证逐步解决;

9.改善景观环境,应在评估的基础上清理影响景观的建筑和杂物堆积;

10.通过科学分析、论证、评估确定视域控制范围,并在保护区划的规定中提出建筑高度、色彩、造型等的控制指标,通过文物保护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实现视域保护。

31  油饰彩画保护:必须在科学分析、评估其时代、题材、风格、材料、工艺、珍稀性和破坏机理的基础上,根据价值和保存状况采取现状整修或重点修复的保护措施。

油饰彩画保护的目的是通过适当的加固措施尽可能保存原有彩画。若通过评估需要重绘时,重绘部分必须尊重原设计、使用原工艺并尽可能使用原材料。

工程的每一步骤必须有详尽的档案记录。有重要价值但无法在原位保存的彩画应在采取保护措施后,作为文物或档案资料保存。

阐释:油饰彩画在古建筑类型的文物古迹中具有多重功能,如反映建筑等级、表达特定的社会意义和审美趣味,以及保护木材等。应尽量保存原有油饰彩画。

由于油饰彩画具有保护木材的功能,可以根据现状分析、评估结果重新进行油饰彩画。重新油饰彩画须注意尽可能多地保存原有油饰彩画。对无法现场保存的油饰彩画应选择样品加以保存,用于重新油饰彩画的依据和必要的展示。重新油饰彩绘必须对原有油饰彩绘材料和工艺进行分析,严格按照原形式、原题材、原风格、原材料、原工艺进行恢复。如现有油饰彩画为近、当代更改的,若需要根据文物古迹整体状况对油饰彩画进行复原时,需要有明确、充分和详实的文献资料及残存的原有油饰彩画为依据,进行修复设计,设计方案经评估、审批后方能实施。油饰彩画的修复和重新制做过程必须有详细记录,收入文物古迹档案。

32  壁画保护:对石窟、寺庙、墓葬壁画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必须经过研究、分析和试验,保证切实有效。

壁画保护首先应采取防护措施。只有在充分认识壁画的退化机理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加固。

复原可能破坏壁画的真实性,不适合壁画的保护。只有在原有环境中确实难以保护的情况下,壁画才允许迁移保护。

阐释:壁画所处环境复杂,需根据壁画的病害情况做专项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保护方案。对壁画的保护应首先消除潜在的继续损坏威胁。

壁画具有重要的历史和艺术价值,是具有独创性的艺术品,对已缺失部分的复原难以重现壁画的原有艺术价值,而且有可能由于复原者的理解影响壁画整体的真实性。因此,应避免对壁画缺失部分进行复原。

33  彩塑保护:首先应保证彩塑结构稳定、安全,对彩塑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必须经过研究、分析和试验,证明切实有效。

彩塑保护应注意保存不同时代彩妆的信息,避免或杜绝为展示某一特定时代特征而消除其它时代信息的做法。

阐释:彩塑的结构安全是彩塑保护的基本条件。

彩塑应尽可能原地保护,只有在原地确实无法保证彩塑安全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迁移保护。

彩塑往往在历史上被多次重妆。对彩塑进行保护时,需对历代重妆的情况进行研究、分析、评估和记录。保护应以现有彩妆的清洗、加固为主;恢复特定时代的彩妆必须经过充分论证和审批程序,同时必须对后期的彩妆的信息进行保存。

34  石刻保护:应以物理防护为主,首先保证石刻安全。任何直接接触石刻表面的防护和保护措施都必须经过研究、分析和试验,证明对石刻文物无害方可使用。

阐释:石刻的价值在于其雕刻纹样、文字记录等具有的历史、艺术和文化价值,以及石刻文物对历史环境空间的标示性。

以雕刻纹样、文字为主要价值的石刻保护,需将雕刻纹样和文字保护置于核心位置。石刻保护首先要做好全面记录。

建造防护设施是解决石刻风化问题,同时具有可逆性的方法。它能够在不接触石刻本体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控制或延缓风化。但可能对石刻的景观环境造成较大的影响。

化学防风化措施,是直接干预石刻本体,可逆性较弱。因此,必须经过充分试验和现场实验证明切实有效方能使用。

对于具有空间标示性的石刻,应在充分考虑这种空间标示性的基础上选择适宜的保护方式。

对于原址不具备保护、保存条件的石刻,必须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经审批后进行迁移保护。原址应制作复制件或标示加以展示、说明。

石窟、摩崖及岩画类文物古迹不仅要注意雕刻和绘画部分,同时需要对崖体、岩石以及其他影响文物古迹安全的环境因素进行勘察和研究,使所采取的保护措施能够确保文物古迹安全。

35  考古遗址保护:考古发掘应优先考虑面临发展规划、土地用途改变、自然退化威胁的遗址和墓葬。有计划或抢救性考古发掘、包括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进行的考古发掘,都应制定发掘中和发掘后的保护预案,在发掘现场对遗址和文物提取做初步的保护,避免或减轻由于环境变化对遗址和文物造成的损害。

经发掘的遗址和墓葬不具备展示条件的,应尽量实施原地回填保护,并防止人为破坏。经过评估,无条件在原址保存的遗址和墓葬,方可迁移保护。

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的大型考古遗址(大遗址)应整体保护。在确保遗址安全的前提下,可采取多种展示方式进行合理利用。具有一定资源条件、社会条件和可视性的大型考古遗址可建设为考古遗址公园。

阐释:考古遗址,特别是大遗址和古墓葬,应以保存现状为原则 ,划定禁止建设的保护区。应建立专门的保护机构或设置专职巡查人员。

在进行有计划的考古发掘之前,应根据必要的勘察考证,预测在发掘中和发掘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由考古和文物保护领域的专家共同提出保护和管理措施。发掘项目和保护措施的方案应同时报批。抢救性的发掘也应根据实际情况尽可能对出土文物和遗址作出妥善处理 。

在可能存在重要遗址的区域实施建设工程时,需预先由专业考古队伍进行考古勘探,评估其价值,提出处理方案。对地面保存较多实物遗存的遗址,须首先进行环境治理。

经过考古发掘的遗址和墓葬,应遵照以下原则实施保护:

1.经过发掘,在取得遗址和墓葬的资料后,若无特殊需要,应实施回填保护,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为破坏;

2. 经专业机构评估,并通过论证、审批程序确认,确实难以在原地保护的砖石墓葬,在发掘后可整体迁移保护,或将有价值的构件拆出,迁至博物馆保护;

3.核准露明保存的遗址,必须严格保存发掘时的原状,尽可能通过防护加固措施进行保护;

4.露明保存的遗址,应尽可能建造保护性建筑加以保护,经过评估和专项设计,根据实际需要设置通风、除湿、防腐、防火、防盗设备;

5.对遗址和墓葬内的出土文物,若计划在现场陈列,应做出保护修复方案,报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遗存较多的残迹要同时进行两方面的保护工程:

1.治理环境,首先排除严重影响文物安全的因素;

2.对遗存实施防护加固。

构件坍塌、歪闪、错乱,环境荒芜的建筑残迹,可原状修整,但不得添加新构件 。被近代堆积掩埋的建筑基址,一般只需清除荒草杂物,保持掩埋的状态。经核准需要清除全部堆积物时,对遗存的基址只需作原状修整,不要过多添补缺失的材料。

各类遗址在去除上部的堆积时,应按照考古发掘程序清理 。

大型考古遗址,也称大遗址,主要包括反映中国古代历史各个发展阶段涉及政治、宗教、军事、科技、工业、农业、建筑、交通、水利等方面历史文化信息,具有规模宏大、价值重大、影响深远特点的大型聚落、城址、宫室、陵寝墓葬等遗址、遗址群。

大遗址保护和展示应以考古先行为原则,充分考虑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坚持最小干预原则。

考古遗址公园是指以重要考古遗址及其背景环境为主体,具有科研、教育、游憩等功能,在考古遗址保护和展示方面具有示范意义的特定公共空间。

开展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前,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应委托专业单位编制考古遗址公园规划,突出考古遗址的保护展示和价值阐释;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是一个长期、动态的过程,应将考古和保护工作于考古遗址公园建设的始终,并为长期、持续的考古工作预留空间;考古遗址公园具有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其日常管理应以社会效益为主。

36  近现代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的保护: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和科技遗产的保护应突出考虑原有材料的基本特征,尽可能采用不改变原有建筑及结构特征的加固措施。增加的加固措施应当可以识别,并尽可能可逆,或至少不影响以后进一步的维修保护。

阐释: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和科技遗产类型的文物古迹,由于大量使用了混凝土等现代建筑材料,其结构体系和材料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是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载体。对这一类型的文物古迹进行结构加固时,应在价值评估、结构强度评估的基础上,选择对原有建筑形态、结构体系干扰最小、具有可逆性或至少不影响以后维修、保护的技术方案,从而避免对于体现其文物价值、反映建筑基本特征部分不可逆的改动。

结构加固需要考虑作为文物古迹的近现代建筑、工业遗产和科技遗产的使用功能与现有相关规范之间的关系,把对文物古迹价值的保护放在首要的位置。

37  纪念地的保护应突出对于体现纪念地价值的环境特征的保护。

阐释:纪念地是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事件的发生地。能够反映纪念地与相关事件之间关系的地形、地貌、构筑物、植物等具有标识性的环境特征是纪念地与相关事件之间关系的见证,保护这些环境特征就是对纪念地特征的保护。

38  文化景观、文化线路、遗产运河的保护:必须在对各构成要素保护的基础上突出对文物古迹整体的保护。一定范围内的环境和自然景观是这些文物古迹本体的构成要素,对这部分环境和自然景观的保护和修复即是对文物古迹本体的保护。

阐释:文化景观体现了文化与自然环境的相互作用。自然环境影响文化的表达,文化则赋予自然景观文化的价值和审美意向。对文化景观的保护不仅要保护文化遗迹,同时还要保护相关自然要素,包括景观、生态系统等。文化景观是一种具有“活态”特征的文物古迹,它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当中。对这类具有“活态”特征的文物古迹的保护,就是对这种持续不断的变化过程的管理。文化景观的基本特征是在其文化的延续和发展进程中被充分认识和理解并得到保护的。

文化线路反映了人类通过交通线路在货物运输、交流的同时,进行的文化互动与传播。这种文化交流促进了文化线路上各个区域文化的发展与繁荣。文化线路与沿途的自然地形、环境等要素相关。作为文物古迹的文化线路具有系统性,它涉及的要素可能是建筑、石刻、村落古建筑群等单一或小规模的文物古迹,也可能是城镇或文化景观。对文化线路的保护需按照文物古迹保护的相关要求对构成文化线路各个组成要素进行保护,同时考虑文化线路的整体性,将文化线路作为一个复杂、完整的对象进行整体保护。

遗产运河作为具有历史、科学和文化价值的交通运输或水利、灌溉系统,在河道开凿、航运设施的维护、运输,以及水利、灌溉等方面反映出特定时代的人类技术水平。作为文物古迹的遗产运河的保护需对所有体现其文物古迹价值的要素进行综合分析和整体保护。遗产运河同时具有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的特征,文化线路和文化景观的保护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适合遗产运河的保护。

文化线路和遗产运河反映了跨区域的文化交流、贸易交换以及对文化的发展影响。它们往往跨越多个行政区划,因此需要建立跨行政区划的保护和管理机制。针对文化线路和遗产运河及其他跨行政区划的文物古迹,需要相关行政区划的政府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各地的文物古迹管理者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实现对文化线路和遗产运河的整体保护。

39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除了对文物古迹各构成要素的保护,还须考虑对整体的城镇历史景观的保护。保护不仅要考虑城市肌理和建筑体量、密度、高度、色彩、材料等因素, 同时也应保护、延续仍保持活力的文化传统。

从环境景观的角度还需考虑对视线通廊、周围山水环境等体现城镇、村落选址、景观设计意图等要素的保护。

阐释:作为文物古迹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不仅涉及到对不同类型建筑的保护,还涉及到对不同时代建筑的保护,亦包括街道、水系、景观环境、田园等形成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整体特征各种相关要素的保护。应通过保护充分展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文物古迹价值。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作为延续当代生产、生活的文物古迹,保护不是要将它们固定在某一时间点,而要对它们的发展和变化加以管理,使之在适应现代生活的基础上,能够不断展示它们所继承和发展的传统文化的精髓和价值。

对这类具有“活态”的文物古迹,保持其活力也是对文物古迹价值的保护。应避免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原有生活和社区结构的强制性改造,避免对文物古迹完整性和真实性的损害。应尊重和珍视当地的历史文化传统。

当地居民应当成为保护工作的主要力量,参与相关的保护工作。

第五章 合理利用

40  合理利用是文物古迹保护的重要内容。应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特征、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综合考虑研究、展示、延续原有功能和赋予文物古迹适宜的当代功能的各种利用方式。利用应强调公益性和可持续性,避免过度利用。

阐释:合理利用是保持文物古迹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活力,促进保护文物古迹及其价值的重要方法。

合理利用是以不损害文物古迹价值为前提,在文物古迹能够承载的范围内,不改变文物古迹特征的,突出文物古迹公益性的利用。

应当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类型、保存状况、环境条件等分级、分类选择适宜的利用方式。

利用会引发社会对文物古迹的进一步关注,在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产生经济效益,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文物古迹作为社会公共财富,应当通过必要的程序保证其利用的公平性和社会效益的优先性。

41  鼓励以文物古迹为资料,进行相关研究工作。

文物古迹是历史变迁、文化发展的实物例证,是历史、文化研究的重要对象。对文物古迹的研究是实现文物古迹价值的重要方式。

阐释:文物古迹是历史的见证,是人类技术和文化的结晶,是人类创造活动的实物遗存,是珍贵的研究材料。通过对文物古迹的研究认识人类历史演化、技术进步和文化发展,是对文物古迹的合理利用。

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应当鼓励对文物古迹的研究,并为相关的研究提供便利。

研究工作应保证造成文物古迹不受损害,文物古迹的安全不受影响。

研究工作如果需要采集相关样品,必须向文物古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采集。

研究成果应交文物古迹管理部门备案,并收入文物古迹档案。

42  鼓励对文物古迹进行展示,对其价值做出真实、完整、准确的阐释。展示应基于对文物古迹全面、深入的研究。要避免对文物古迹及相关历史、文化作不准确的表述。展示应针对不同背景的群体采用易于理解的方式。

展示和游客服务设施的选址应根据文物保护规划和专项设计进行,须符合文物古迹保护、价值阐释、保证游客安全、对原有环境影响最小等要求。 服务性设施应尽可能远离文物古迹本体。展陈、游览设施应统一设计安置。

阐释:展示是对文物古迹特征、价值及相关的历史、文化、社会、事件、人物关系及其背景的解释。展示是对文物古迹和相关研究成果的表述。展示的目的是使观众能完整、准确地认识文物古迹的价值,尊重、传承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自觉参与对文物古迹的保护。

展示应尽可能对文物古迹进行完整、准确的阐释,所有展示内容须依据研究成果,不应做主观臆测的解释。对于存在多种可能性的情况,应做出相应说明。

展示应考虑受众的年龄、知识背景,寻找适当的展示方式,鼓励使用各种技术手段和互动的方式。

大遗址的展示在进行专项设计前,须履行立项程序。

展示和游客服务设施,如展厅、游客服务中心等的建设必须依据文物保护规划,履行立项程序,并进行专项设计。对建筑群类型的文物古迹应在确保文物古迹安全的基础上,优先利用属于文物古迹的建筑进行展示和游客管理,尽量不建新的设施。如确实需要增加新的展示和游客服务设施,必须确保新建设施不损害文物古迹及其价值,并把新建设施对文物古迹和周边环境的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内。

43  不提倡原址重建的展示方式。考古遗址不应重建。鼓励根据考古和文献资料通过图片、模型、虚拟展示等科技手段和方法对遗址进行展示。

阐释:在建筑群中原址重建已毁建筑是对该建筑群原有完整形态的展示。由于这种展示可能干扰和破坏作为文物本体存在的建筑遗址,或对文物古迹做出不准确的阐释,影响文物古迹整体的真实性,因此不提倡采用这一展示方式。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缺损建筑对现存建筑群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并且缺失建筑形象和文字资料充分,依据充足,能够准确复原,方可考虑这一措施。

原址重建必须履行立项程序,论证项目对文物古迹的影响、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立项批准后,应进行专项设计。设计方案须经专家委员会的审查和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

重建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确保文物古迹、特别是建筑遗址不受损害。重建的建筑必须有清晰的标记。

鼓励采用对文物古迹实物遗存不造成影响的模型,特别是数字化展示等虚拟展示的方法对缺失的文物古迹进行展示。

考古遗址本身是文物古迹的一个重要类型,其价值通过遗址本身体现。不允许对考古遗址上的建筑进行重建。

44  对仍保持原有功能,特别是这些功能已经成为其价值组成部分的文物古迹,应鼓励和延续原有的使用方式。

阐释: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化景观以及部分其他类型的文物古迹与当代生活仍保持着密切联系,延续着原有的使用功能,体现出特定的文化意义,具有“活态”特征。对于具有"活态"特征的文物古迹,应延续原有功能,并保护其具有文化价值的传统生产、生活方式。

延续这些文物古迹的原有功能也是对其价值的保护,在管理这些文物古迹时应特别注意对其原有功能的保护,不轻易改变其使用性质。特别要避免将原本以居住性质为主的整个街区改变为商业街区的做法,这种做法严重损害文物古迹的价值,破坏了文物古迹的真实性。

为满足当代生活需要,对上述活态的文物古迹进行必要的修缮、调整、改造时,同样要保证不损害、不改变其特征、价值。 不能出于利用需要,改变反映文物古迹特征的原有形式、结构、工艺、材料、装饰和环境。

45  赋予文物古迹新的当代功能必须根据文物古迹的价值和自身特点,确保文物古迹安全和价值不受损害。利用必须考虑文物古迹的承受能力,禁止超出文物古迹承受能力的利用。

因利用而增加的设施必须是可逆的。

阐释:对已失去原有功能的文物古迹,应根据价值和现状选择最合理的利用方式。

在合理利用文物古迹之前,须进行全面评估,具体包括:

1.价值评估,确定文物古迹的价值,以及这些价值的主要载体;

2.文物古迹的性质和类型;

3.文物古迹的结构状况。

文物古迹的合理利用应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利用应确保不损害、不改变文物古迹特征、价值载体。利用方式需适合文物古迹的性质和类型。利用强度不得超出文物古迹的承载力。 不能由于利用需要改变反映文物古迹特征的原有形式、结构、工艺、材料、装饰和环境。

文物古迹的利用过程中,由于当代功能要求,可能需要增加为适应这一功能的设备,改善文物古迹的节能、保温条件的现代材料及必要的结构加固措施。所有措施都应是可逆的,在必要时能完全恢复文物古迹利用前的状态。

第六章 附则

46  针对新的文物古迹类型,鼓励遵循《准则》的原则探索适合特定类型的文物古迹的保护方法。

47  本《准则》由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制定、通过,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向社会公布。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负责对本《准则》及其附件进行解释。在需要进行修订时也要履行相同程序。